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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行初字第00028号

原告王付良诉被告商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良,商水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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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项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王付良,男,汉族,1947年出生,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刘素芳,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满春,商水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毛中云,商水县公安局控申大队中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良诉被告商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付良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退回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振勇

审判员 王  方  方

审判员 田  艳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凡  淑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