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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少刑初字第47号

张文、王保现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1-0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用职权
当事人
张文,王保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少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干部,中共党员,开封市祥符区人大代表,原任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镇镇政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住开封市祥符区。无前科。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保现,曾用名王绍洪,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5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王保现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及王保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在2012年至2014年任祥符区八里湾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负责本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内容是针对本辖区内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进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特殊困难户15000-20000元,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7500-15000元,其他贫困户5000-10000元。被告人张文和王保现经协商,确定按王保现提供的盖房农户的名单底册,全部按照五保户、低保户的补偿标准,针对组织施工的王保现拨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案发前辖区内涉及危房改造的153户补助资金已经拨付到位并由王保现领取。二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超额拨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41000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按照开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首先应由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的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五保低保贫困证明及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然后由村委会进行集体评议并予以公示,然后报乡政府,由乡政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并报县级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审批结果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房屋竣工后,由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维修翻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的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被告人张文在此环节当中,主要是负责收集、申报相关材料,其主观上图省事,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一般贫困户享受了五保户、低保户的待遇。被告人张文对给国家造成741000元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由于被告人张文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保现在明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情况下,积极和张文商量提高资金补助标准,并为张文提供具体拨款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张文完成犯罪,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当中所起作用及相关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文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保现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秉坤

审 判 员  王梅芳

人民陪审员  黄会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