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
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