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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797号

李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少磊

代理

审判员  于延坡

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