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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991号

张明成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明成,张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991号原告张明成,农民。被告张海军,农民。

原告张明成与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张明成负担。

审判长 白 靖

审判员 李同所

审判员 程肖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