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991号原告张明成,农民。被告张海军,农民。
原告张明成与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张明成负担。
审判长 白 靖
审判员 李同所
审判员 程肖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敏
张明成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991号原告张明成,农民。被告张海军,农民。
原告张明成与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张明成负担。
审判长 白 靖
审判员 李同所
审判员 程肖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