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63号原告王前保,男,生于1960年4月1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税明香(系原告王前保之妻),生于1965年12月27日,土家族,农民,住所同上。被告高曾亮,男,生于1953年2月3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前保、税明香诉被告高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前保、税明香以已与被告高曾亮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前保、税明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前保、税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原告王前保、税明香负担。
审判员 贾鹏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谭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