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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63号

王前保、税明香等与高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4-03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前保,税明香,高曾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63号原告王前保,男,生于1960年4月1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税明香(系原告王前保之妻),生于1965年12月27日,土家族,农民,住所同上。被告高曾亮,男,生于1953年2月3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前保、税明香诉被告高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前保、税明香以已与被告高曾亮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前保、税明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前保、税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原告王前保、税明香负担。

审判员  贾鹏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谭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