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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雄法湖民初字第130号

张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湖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曾某,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向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