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湖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曾某,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向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