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杨英杰,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丁华民,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白玉,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杰与被告丁华民、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英杰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英杰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英杰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张海荣
人民陪审员 杨自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