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424号原告白林,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告纪灵平,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纪灵平,该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依法审理原告白林与被告纪灵平、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纪灵平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白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贵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 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