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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529号

曾静云与刘兴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静云,刘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529号

原告:曾静云,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刘礼明,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兴华,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静云与被告刘兴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静云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静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静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志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瑜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