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600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男,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何爱琴,女,生于1971年6月1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爱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爱琴的银行存款112294.00元(其中本金100000.00元、利息自2014年1月13日计算至2015年12月4日止为9744.00元,诉讼费1150.00元,执行费1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凯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兴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