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27号
原告:东明海明达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焦元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苏西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农业局。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465号。
被告:长垣县农业局。地址:河南省长垣县北环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海明达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乡市农业局、长垣县农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原告东明海明达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乡市农业局、长垣县农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海明达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东明海明达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志才
审 判 员 朱喜明
人民陪审员 程克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