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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5613号

原告益祥物业诉被告张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公司,张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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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5613号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浩。被告张文强,男,1986年9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嘉华名苑。

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益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武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