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迟万丽,女,汉族。被执行人丛培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威海靓锦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迟万丽、丛培东、威海靓锦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威海靓锦服装有限公司名土地二宗。因处置用时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本院(2015)威环执字第1691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