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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3723号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与鲁红坡、X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鲁红坡,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723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地址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乡里渠村。负责人王志伟,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苏侠,河北鹿保勇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红坡,男,汉族,1981年6月2日生,住涿州市义和庄镇陶营村大街***号。被告XXX,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生,住涿州市义和庄镇四柳树村东一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诉被告鲁红坡、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于2015年12月3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陈怀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付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