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曾素梅,女,生于1946年6月18日,汉族,居民。被告何小伟,男,生于1959年6月3日,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原告曾素梅与被告何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素梅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小伟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素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素梅撤回对被告何小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曾素梅负担。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肖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