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闫荣花,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所地项城市。被执行人刘胜利,地址项城市。闫荣花与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项民初字第008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胜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荣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胜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闫荣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胜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荣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东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韩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