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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699-2号

徐春祥、苏荣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春祥,苏荣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99-2号申请执行人徐春祥,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苏荣辉,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徐春祥与被执行人苏荣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徐春祥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苏荣辉银行账户、汽车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名下查无汽车。申请执行人徐春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