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363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法定代表人范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珩翔,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燕,女,1972年4月1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与被告张燕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维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