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573号申请执行人桑桂琴,女,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长安街***号*幢*单元***室。被执行人程启欣,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兴善寺东街学前教育学院家属院。被执行人贺柳,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草滩医院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兴善寺东街学前教育学院家属院。申请执行人桑桂琴与被执行人程启欣、贺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桑桂琴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1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