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2005号申请人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镇。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耿福德,男,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耿大庆,男,现住辽中县。被执行人王玉珍,女,现住辽中县。申请人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耿福德、耿大庆、王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初字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初字1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程廷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