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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892号

朱辉与郭金国、陈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辉,郭金国,陈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892号申请执行人朱辉,居民。被执行人郭金国,居民。被执行人陈玲,居民。申请执行人朱辉与被执行人郭金国、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星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张登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董丞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