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0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吕军,行长。
被执行人:吴秀林。
被执行人:杨德萍。
被执行人:张成玉。
被执行人:李发亮。
被执行人:李发刚。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中信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8万元及利息、公证费用2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池洪波执行员 玄继胜执行员 巩 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许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