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4297号

孙某某诉刘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29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孙某某高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郭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