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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执字第1485号

赵建伟与杨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建伟,杨兴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赵建伟。被执行人杨兴涛。申请执行人赵建伟与被执行人杨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泰山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