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赵建伟。被执行人杨兴涛。申请执行人赵建伟与被执行人杨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泰山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