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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477号

沈友安、陈宝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友安,陈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477号申请执行人沈友安,男,1970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陈宝玉,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沈友安与被执行人陈宝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西亮

审判员  刘建法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