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739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运,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住夏津县新盛店镇东才元村***号。
被执行人:陈安刚,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夏津县新盛店镇西季庄村**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运与被执行人陈安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安刚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德运64606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法执字第7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廷利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孟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