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700号
原告: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闻何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月君,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安区。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月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杨月君无法联系,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枞阳县翔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