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负责人徐小亮,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剑树,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连根,农民。原审被告吉安市华耐置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北路16号。负责人李枝娥,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罗连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罗连根于2015年12月4日就本案争议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红
代理
审判员 彭 箭
代理
审判员 陈利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