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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4185号

刘洪奎、刘洪娟等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街道办事处新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刘洪奎,刘洪娟,刘洪娥,刘洪秀,刘连荣,刘雨泽,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街道办事处新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185号原告刘洪奎。委托代理人刘雨函。原告刘洪娟。原告刘洪娥。原告刘洪秀。原告刘连荣。原告刘雨泽。以上五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洪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街道办事处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洪门街道办事处新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洪艳,该村党总支副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奎、刘洪娟、刘洪娥、刘洪秀、刘连荣、刘雨泽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街道办事处新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奎、刘洪娟、刘洪娥、刘洪秀、刘连荣、刘雨泽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奎、刘洪娟、刘洪娥、刘洪秀、刘连荣、刘雨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奎、刘洪娟、刘洪娥、刘洪秀、刘连荣、刘雨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洪奎、刘洪娟、刘洪娥、刘洪秀、刘连荣、刘雨泽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盛新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