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贺彦霞,女,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叶县。被告王安亭,男,现年6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彦霞诉被告王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彦霞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彦霞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贺彦霞负担。
审判员 张亚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范 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