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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597-3号

杨文军与何九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军,何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597-3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军,男,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何九法,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文军与被执行人何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九法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