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597-3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军,男,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何九法,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文军与被执行人何九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九法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