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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224号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童华清、吴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童华清,吴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224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结构代码证:56197332-0。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雪,该公司员工。被告童华清。被告吴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华清、吴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贵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占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