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808号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丰南区国丰大街126号。被执行人唐山南湖紫天鹅庄维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四王庄北。法定代表人郑友东。唐山冠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丰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南湖紫天鹅庄维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山冠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民初字第1857号(2014)唐民二终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