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
被执行人:董其春。
被执行人:刘仁国。
被执行人:宋迎山。张文与董其春、刘仁国、宋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董其春、刘仁国、宋迎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文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贻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