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47号原告王爱霞,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留战,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霞诉被告朱留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霞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0元,由原告王爱霞负担。
审判员 王海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