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47号

王爱霞与朱留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爱霞,朱留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47号原告王爱霞,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留战,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霞诉被告朱留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霞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0元,由原告王爱霞负担。

审判员  王海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