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曹龙美、刘靓,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南殷村。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兆荣,公司生产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丁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