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上海旭邦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瑜。委托代理人郑玮,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刚,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刚,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旭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章国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