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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5155-1号

张杨、黄佳斌与赖祥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杨,黄佳斌,赖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5155-1号申请执行人张杨,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申请执行人黄佳斌,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赖祥平,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杨、黄佳斌与被执行人赖祥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12月4日,被执行人赖祥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杨、黄佳斌违约金2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赖祥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5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杨、黄佳斌发现被执行人赖祥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