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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50号

韦美秀、王正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美秀,王正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韦美秀,女,1983年7月13日生,壮族,现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正发,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韦美秀申请执行王正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对张自己的权利处分,本院应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革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吴应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韦忠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