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106号原告善金,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南关南街15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环路319号。
负责人:李日宝,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善金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善金于2015年12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善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善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8元,退还原告2369元,由原告负担2369元。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