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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385号

兖州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桂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兖州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刘桂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兖州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桂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兖州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执行人刘桂芝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乙方同意甲方赔付60000元,现和解协议已按期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商初执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祁云来

审判员  柳康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军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