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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189-1号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汪某某、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189-1号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望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望都县庆都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汪某某,农民,住望都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某、王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望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5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李月恒

人民陪审员  郭建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梦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