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赵秀华,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王桂荣,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被执行人李忠华,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申请人张丽丽与被执行人赵秀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廷彦
审判员 于文和
审判员 熊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付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