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商初字第1627号

赵海洋与段长海、程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海洋,段长海,程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627号

原告:赵海洋。

委托代理人:孙传杰,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长海。

被告:程东利。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云林,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海洋诉被告段长海、程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赵海洋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海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