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627号
原告:赵海洋。
委托代理人:孙传杰,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长海。
被告:程东利。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云林,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海洋诉被告段长海、程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赵海洋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冯海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