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彭长贵,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刘天敬(又名刘俊)(又名刘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彭长贵与被执行人刘天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天敬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彭长贵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长贵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毕世林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曹荣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余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