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和庄信用社(以下简称义和庄信用社)。负责人张武成,该信用社主任。被告于福华,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生,住涿州市义和庄乡南荒村。被告宗兴,男,汉族,1982年6月24日生,住涿州市义和庄乡北任村。
原告义和庄信用社与被告于福华、宗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也没有其他的联系方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义和庄信用社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轶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