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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581号

原告义和庄信用社诉被告于福华宗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和庄信用社,于福华,宗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和庄信用社(以下简称义和庄信用社)。负责人张武成,该信用社主任。被告于福华,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生,住涿州市义和庄乡南荒村。被告宗兴,男,汉族,1982年6月24日生,住涿州市义和庄乡北任村。

原告义和庄信用社与被告于福华、宗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也没有其他的联系方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义和庄信用社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轶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