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郭坤,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义和镇。
被执行人:刘媛媛,女,汉族,现住河口区义和镇。本院在执行郭坤与刘媛媛(2015)河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到房产管理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文俊
审判员 程德刚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