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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103号

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与梁想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梁想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熊乾坤,该所主任。被告梁想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梁想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周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田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