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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126号

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廖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廖某,男,住武夷山市。被告李某,女,住河南省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被告离开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  何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