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字第2906-1号

朱永军与邱发明、邱衍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永军,邱发明,邱衍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906-1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军。被执行人邱发明。被执行人邱衍国。申请执行人朱永军与被执行人邱发明、邱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1377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137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朱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